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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夏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閱讀:456 時間:2022-07-01 15:24

  關于印發《寧夏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水規發〔2021〕8號

  各市、縣(區)水務局,廳屬有關單位、機關各處室,寧西公司:

  《寧夏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水利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寧夏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保障水利工程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跨(臨)水利骨干項目是指在寧夏水利骨干工程(包括骨干渠道、溝道(典農河),大中型泵站、水庫(池)、輸水管線等水利工程基礎設施)管理范圍內,新建、重建或改(擴)建取水排水建筑物、構筑物(包括跨越、穿越及平行(伴行)水利骨干工程的橋梁、涵洞、管道、道路、纜線、塔桿等)及其它非水利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在寧夏引黃灌區水利骨干工程管理范圍內實施跨(臨)水利骨干項目建設,均適用本辦法。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及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審查、審批、建設、運維、管理等工作中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是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管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申請受理、合規性審查、安全和技術審查、申報審批指導、建設期現場監管、工程運行期維護管理負主體責任;水利廳職能處室負責項目的建設方案復核、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項目建設管理堅持“依法依規、權責明晰、安全可靠、互利互助”的原則。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的申請受理、方案審查、實施監管等管理工作時,嚴格按程序合法合規辦理。

  第六條擬申報審批的跨(臨)水利骨干項目,應有相關政府部門的立項批復、相關規劃或納入其他項目的整體規劃和批復,并與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設規劃和運行管理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申報審查審批

  第七條 擬建項目在規劃立項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事先征求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在符合水利工程建設規劃和運行管理相關法規、規范的前提下,進行擬建項目的規劃設計。

  第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申請后,由自治區水利廳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權責分工,轉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對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及相關支持性文件進行合規性、安全和技術審查。主要審查申報資料的內容是否齊全,設計等單位資質等級、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選址及布置方式、方案設計深度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劃及法規要求,重點對跨(臨)水利骨干建設項目涉水部分安全保障和工程技術措施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查。其他部分的安全性審查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第九條 審查通過后,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應出具標準文式的審查意見。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內容,布置形式,涉水部分工程建設方案、關鍵技術要素,安全生產和安全運行措施和相關要求,生產管理道路和周邊環保措施,建設工期及運行維護管理要求等內容。審查未通過,項目建設單位應修改補充完善后,提請復核。水利廳依據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審查意見,按審批辦文程序,通過自治區政務服務網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第十條跨(臨)水利骨干建設項目必須經自治區水利廳行政審批后方可實施,如批復后遇建設方案發生調整變更,對水工程安全運行和管理存在隱患的,需進行方案論證并按程序重新報送審查、申報審批。

  第三章?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跨(臨)水利骨干建設項目在取得行政審批后,方可實施。工程開工前,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應會同項目建設單位共同核對行政批復、審查意見和設計文件資料的一致性,簽訂建設安全運行管護協議(參照范本),明確雙方責任,協定履約保證,并辦理現場管理監督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履行建設質量安全責任主體職責,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履行建設期監督職責。工程項目建設期間,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要依據行政批復、設計資料和建設安全運行管護協議等文件,重點對項目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建設行為、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工程驗收和現場安全管理等環節進行監管,提出監管整改意見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改進落實。

  第十三條項目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建設管理參照現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咨詢、設計、施工等相關工作承擔單位必須具備水利行業相應資質和條件。擔任監理任務的現場人員必須具備水利工程監理職業資格并在水行政建設管理系統中注冊備案。

  第十五條 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項目建設的,由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跨(臨)水利骨干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必須服從水利工程灌溉周期、安全行水等生產運行要求。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在技術方案審查意見及建設安全運行管護協議中,應明確具體要求。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現場監督管理,服從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積極整改。

  第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負主要責任,必須嚴格履行涉水部分工程的建設質量和運行管理責任。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依據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和標準及設計文件、雙方協議要求進行施工建設。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參加涉水部分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施工和驗收等現場監管,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九條跨(臨)水利骨干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依據現行水利工程有關驗收技術標準進行質量評定和驗收,形成完整的施工管理資料并及時報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跨(臨)水利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缺陷責任期為一個行水周期。缺陷責任期滿后,項目建設單位將涉水部分工程的管理工作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同時解除相關履約保證。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跨(臨)水利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產權歸項目建設單位或投資方所有,其中跨(臨)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產權可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單位,移交事宜由產權方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協商確定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專門的項目臺賬和檔案,保證技術可查詢,責任可追溯。

  跨(臨)水利骨干工程壽命期運行管理和維護責任義務由項目建設單位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協商后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安全運行管護協議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跨(臨)水利骨干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服從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要求,及時清理、疏浚工程管理范圍內淤積物及障礙物,及時維修養護,確保不影響水利工程正常運行。因項目建設造成水利工程新增的管護、維修、清淤等額外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跨(臨)水利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產權單位應建立并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定期開展必要的安全考核和安全鑒定,確保工程管護投入到位、維養及時、運行安全。否則,造成的損失由項目產權單位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引黃灌區水利工程跨(臨)水利項目建設管理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夏水利骨干工程涉外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寧水規發〔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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